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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5| 172次浏览
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作为现代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却是从上一世纪初开始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时间内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作 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服务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审判等项工作,为打击敌人、严惩罪犯、保证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备,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日益频繁,司法鉴定的改革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并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与指导。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赋予了司法部。据了解,在国务院赋予相关职能后,司法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全面分析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司法鉴定工作总体发展目标,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司法鉴定建设。
(一)是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尽快地将司法鉴定工作导入良性发展轨道。针对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中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和执业管理分散混乱,分类不科学统 一,操作规程不健全完善等突出弊端,司法部在反复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 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等一系列部颁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草拟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定》;部分省市司法厅(局)根据部颁规章和地方立法配套出 台了司法鉴定管理细则,初步确立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准入和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二)是加强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建设,合理集中社会资源,主动提供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自1999年开始,各地普遍开展了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的筹组工作。目前,已有18个 省(区、市)先后组建了省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吉林、河北、重庆、四川等省份已全面开展地市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的组建工作。部分没有成 立省级协调指导机构的省份,也正在地市级城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的建立,一方面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 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鉴定资源的优化整合,畅通了司法鉴定实施渠道,形成了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的合力,从而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提供服 务。
(三)是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者队伍,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各地按照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规定,遴 选了一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并面向社会公告。司法部目前正在围绕队伍建设这一关键环节,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编写系统的司法鉴定培训培训教材;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实际,举办了多期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业务高级研讨(培训)班。司法鉴定人的终身教育制度也正在筹划、 设计之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目前已有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深圳市、江西省、湖北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山西省等10个省市通过了地方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的地方立法,提高了区域性司法鉴定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法制建设。九届全国人大三次、四次和五次分别有5个省团161位、8个省团266位、7个省团234位 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反复征求政法各部门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论证的基 础上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该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各地和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分别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就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专家、学者指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社会对司法鉴定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
(一)是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工作职权定位混乱,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沿袭前苏联模式,涉及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 相关部门。目前,由于相关部门职权定位不当,司法审判和检察与司法行政职能尚未分离,有序的司法鉴定局面难以形成。在鉴定结论质证方面,审判机关明显缺 位,而在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审判机关则明显越位。因此,只有科学划分相关部门的职权,才能保障相关部门各定其位,各尽其职。
(二)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尚未形成。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中,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各定其策,各 行其是,缺乏相互配合与制约,突出表现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管理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间缺乏衔接,审判机关的司法 鉴定委托权不仅不受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约,而且也不受行政权力的制约。
(三)是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与分散管理,造成了司法鉴定资源的巨大浪费。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部门分割现象严重,不仅造成国 家鉴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未能 发挥应有的功能。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出现“资格乱、程序乱、标准乱”的“三乱”现象。
总体来看,目前,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司法鉴定制度还没有真正形成,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运行程序、实施程序、采信机制、监督机制等等,尚属法 律或实际操作上的空白。近年来,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有关司法鉴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在司法鉴定的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具体措施不协调,甚至 相互矛盾,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无所适从,加剧了鉴定管理的混乱。
按照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建立现代司法鉴定体制的需要出发,必须从法治的高度来重新规划 和设计司法鉴定制度,通过立法来解决司法鉴定中最突出的管理体制问题。应积极促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早日出台。 只有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鉴定体制,才能改变司法鉴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根本弊端,才能保障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