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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2-05| 194次浏览
日前,江西省司法厅印发《江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遇有重大、突发事项要及时履行报告责任,以便管理机关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情况,主动把控重大、复杂、疑难和争议较大的司法鉴定案件,有效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公信力。
该制度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重大鉴定案件应事先或即时报告:一是改变原鉴定意见主要内容的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是涉及港澳台或涉外的鉴定事项;三是涉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鉴定事项;四是涉及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的鉴定事项;五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鉴定事项;六是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复杂、疑难和争议较大的司法鉴定案件。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遇有受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政法委以及省级司法机关(含省外)委托、指派,开展司法鉴定或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情况等七方面重要情况应向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即时报告或事后报告。
该制度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大事项瞒报、漏报、谎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载入执业诚信管理档案。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及处置工作,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评评价体系。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