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司法 > 相关知识 > 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12-05| 177次浏览
司法鉴定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力:
(一)查阅和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和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和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和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加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