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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力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5-12-05| 177次浏览


司法鉴定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力:

(一)查阅和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和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和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和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加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