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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05| 198次浏览


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而且更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本文拟就笔迹鉴定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略述浅见。

一、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 鉴定主体不合法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技术鉴定都具有鉴定权限,笔迹鉴定也不例外。笔迹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懂得笔迹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笔迹鉴定工作经验的人。无笔迹鉴定决定权的主体指聘的鉴定人是不合法的鉴定,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的鉴定及非自然人进行的鉴定也是不合法的鉴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所进行的鉴定及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等均属不合法鉴定。笔迹鉴定主体不合法,笔迹鉴定结论也就不合法。

2. 鉴定人徇私舞弊

笔迹鉴定有别于其它鉴定,其鉴定过程、结论的得出都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评断分析来完成,尤其表现在综合评断阶段。正因为这样,少数缺乏职业道德修养的鉴定人便借此徇私舞弊,铤而走险,故意作出歪曲事实的鉴定结论。不真实的笔迹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要作为证据使用,则必然会出现冤假错案。

3. 鉴定人鉴定能力的缺乏

笔迹是动作习惯痕迹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映,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既具有相对稳定性,亦有变化性,同时也有特定性、共同性和同一性。特定性和同一性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科学基础,稳定性为笔迹鉴定提供了可能条件,变化性和共同性是笔迹鉴定分析差异点和符合点的主要依据。其中笔迹书写习惯的变化性受生理、心理、书写工具、书写物质材料、书写姿势、书写速度及伪装书写等因素的影响,这是笔迹鉴定不同于其它技术鉴定的显著特点之一,尤其笔迹鉴定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因此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便具有相当的难度,要解决这方面的专业问题对笔迹鉴定人的能力就提出更高要求。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生理学、心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鉴定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

4. 鉴定程序不合法

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的复核或重新鉴定,每一工作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受理鉴定是整个笔迹鉴定的开始,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人为照顾人情,不管笔迹材料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具有认定书写人的条件,均予以受理,错误地理解了受理鉴定这一工作程序的实质含义,最后所得结论必然毫无证据价值或出现错误。比如根据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笔迹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肯定的笔迹鉴定结论只能认定“与某人的笔迹同一,而不能认定就是某人所写”。笔迹鉴定作为侦查技术和司法鉴定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送检量明显的大幅度上升,其中也不乏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这类涉及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送检的案件究竟该不该受理,一直是困扰鉴定机关和鉴定人的难题。只要不是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就一概不受理,显然会影响部分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全部受理,又超出了鉴定的范围和违背了受理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笔迹鉴定的作用,对于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查清案件的事实,但不出具正式的笔迹鉴定书。鉴定的具体实施是笔迹鉴定的中心环节。同其它司法鉴定一样,若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则整个鉴定结论必然就会出现问题。比如笔迹鉴定中的分别检验是指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分别检验,并应先检验检材后检验样本,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鉴定人先入为主。对此若反而行之,则所得结论就必然具有主观性。鉴定的复核是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可靠性的重要保障。得出鉴定结论,再由上级鉴定机关或邀请笔迹鉴定专家进行复核,可以完善弥补笔迹鉴定工作的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高笔迹鉴定的质量。少数鉴定人在进行笔迹鉴定时,因鉴定机构规模较小或鉴定人较少,自作主张,不严格执行鉴定复核程序,所得结论不是具有片面性就是结论的根据不够充分。鉴定人作出笔迹鉴定结论,如果委托人认为结论有误,可以请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从客观上促使鉴定人要规范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案件诉讼中律师的提前介入,并有权查阅、复制鉴定材料,还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无疑又对鉴定人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笔迹的重新鉴定就更为多见且更有必要。重新鉴定不应由原鉴定人或原鉴定机关来承担,这样有利于发现和寻找第一次鉴定工作的漏洞和不足,作出更加可靠真实的笔迹鉴定结论。否则,重新鉴定则不合法,所得结论便很难保证具有科学可靠性。

二、保证和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措施

1. 详细了解案情

笔迹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即通常所说的了解案情。这样,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具体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从案件材料的相互关系中把握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从而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平道路。

2. 仔细检验检材样本

笔迹鉴定一定要认真、仔细、全面,不能只看表面现象。检验应从分析检材样本笔迹有无伪装开始,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检材样本的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如果检材笔迹属伪装笔迹,检验时应按伪装笔迹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分析,并注意寻找发现价值高、特定性强的笔迹特征(如运笔特征等) 。样本笔迹如有伪装,则尽量要求提供嫌疑人书写自由样本笔迹。对检材的分析研究应采取多种方法,如利用放大镜、显微镜进行观察分析,通过拍照放大成照片进行分析,借助红外仪进行观察分析等。对伪装笔迹的检验,观察分析时必须使用原件而不能使用复印件,因为复印件不能反映笔迹的原貌特征,会影响笔迹书写过程的客观分析。

3. 分析研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

书面语言特征是书写人书面语言习惯的反映,文字布局特征是书写人文字安排习惯的反映。笔迹鉴定中,当通过笔迹特征很难作出鉴定结论时,可以分析研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因为这两方面的特征是笔迹鉴定的辅助依据。尤其是伪装笔迹检验,当笔迹材料伪装程度十分严重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有时还可成为笔迹检验鉴定的主要依据。因此,通过笔迹特征得出笔迹鉴定结论,再对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加以全面分析,笔迹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可靠。

4. 加强鉴定复核制度

鉴定复核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都应严格遵守的一项制度,笔迹鉴定作为一种特别的鉴定类型也不例外。结合笔迹鉴定综合评断的特点,在笔迹鉴定中强化鉴定复核制度,可避免或减少鉴定结论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因此为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必须加强鉴定复核制度。

5. 加强笔迹鉴定监督

就笔迹鉴定的性质而言,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还是民间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活动,都是法律活动。对这一法律活动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监督网络体系,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等。在这种监督体系中,为了使笔迹鉴定更好地为侦查、审判职能服务,对其实施监督的最有效方式应该是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整个鉴定的监督明显是不够的,因此要加强对笔迹鉴定的监督,必须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鉴定监督的意识,也可根据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鉴定监督机构,实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和人民法院的鉴定监督。也可扩大对鉴定监督的范围,如对政法高等院校内设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进行监督等。

对笔迹鉴定进行监督,不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实施监督,还应深入到笔迹鉴定实施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花大力气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家鉴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