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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2| 139次浏览
随着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变得频繁,A女通过某平台认识了B男,通过交流很快两人同居在了一起。没过多久A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兴高采烈的把这件事告诉了B,但是万万没想到,B居然未于妻子离婚。尽管如此,A还是将孩子生了下来,但是B一直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随后,A心灰意冷的就将B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生的孩子是否为B的,并支付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在审理过程中,A提供了从B样本处采集的毛发在正规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但是B拒不承认,并且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根据现有资料推定B是孩子的生父,并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B不服上诉,随后二审法院启动了亲子关系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也证实了他们的亲子关系。
本案例中,但是A提供了一份正规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但是B拒绝不代表就不能推定亲子鉴定。一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适用。
首先,亲子关系鉴定是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但需要当事人的高度配合。而当一方不愿配合,也就是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交必要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一审中,A就提供了 一份正规司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必要证据”。之后,法院才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做出判决。
所以,如在真实生活中碰到类似的情况,不用忌惮对方的不配合,只要你能举证,法院是不会做出不利于你方利益的判决的。